1949年之后,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展开取造就片面展开新人的须要,我国正在进修苏联的根原上,真止了普遍的中小学班主任制。但此时还没有对班主任制度作出明白的规定。1952年,教育部颁布《小学久止规程(草案)》和《中学久止规程(草案)》,规定“小学各班回收老师卖力制,各设班主任一人,并设任课老师”,“中学每班设班主任一人,由校长就各班教员被选聘,正在教导主任和副教导主任指点下,卖力联络原班各科教员辅导学生糊口和进修。班主任任课时数,可依据详细状况,较兼任教员的减”。至此,我国的班主任制度得以正式确立。 (责任编辑:) |